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9 20:54:32 浏览次数:307

 

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提高广大教师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使这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深入研究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与实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受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有关课题的评审、验收、奖励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发布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南。

2.评审和确定各类省级课题。

3.组织鉴定各类省级课题的研究成果,推广具有实践意义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与实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定(以下简称课题与基地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下的各项任务和开展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课题申报工作。

2.组织各类课题的评审工作。

3.负责重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4.负责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5.组织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课题指南一般每3年发布一次,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每期(批)受理期限为三个月。上半年受理截止于6月30日,下半年受理截止于12月31日。课题指南发布后,申报者可向课题与实验基地办索取《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书》。

第六条 申报者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三份直接寄交课题与实验基地办。迟于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报书,一律不进入当期(批)评审。

第七条 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承担人,承担人仅限填报一个。申报书须由承担人签名报出。

申报人应是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否则,须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一级教师作推荐人。

第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书时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经评审确定为省级的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够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能够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我省的中学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

4.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5.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6.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条  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受理申报后,按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课题与实验基地办组织评审并提出书面立项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列为省级的课题,由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地(市)教研室及课题承担  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课题研究的成员要认真钻研理论,摸清学情,并根据实验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研究;要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每采取一项重大措施,都应从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组的充分讨论,并做好宣传工作,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课题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办法、调整进程。

第十四条 各级教研室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指导,对各重点研究课题,要经常组织教研员到校(班)听课、调查、座谈和测试,要与实验教师共同研究。

第十五条 各课题组每年应定期对课题研究进行小结,并向课题与实验基地办提交阶段性报告,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课题组要认真做好课题研究档案建立工作。

1.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建立课题档案的内容包括:课题的立项申报,每年布的立项课题目录,每个课题研究的阶段报告(小结),验收申报表,课题研究总结材料,验收、鉴定结论。

2.各课题组建立课题档案的内容包括:实验计划、实施方案,各类成绩统计,分析,验收、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列为省级的课题,应纳入课题承担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研究计划中,课题承担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研究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承担或参加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承担人向所在单位和课题与实验基地办提交结题及申请验收报告,并填写《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验收申请表》。成果鉴定一般由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及有关地(市)教研室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 鉴定主要采取专家主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鉴定组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组专家人选由课题组和承担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由课题与实验基地办核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组负责向课题与实验基地办提供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含成果自我评价等材料)。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课题与实验基地办。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报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鉴定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二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份,成果鉴定书(复印件)一并送交课题与实验基地办验收存档。

第七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列为省级课题的研究成果,如对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三条 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对策研究以及实验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及所在单位和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和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可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与实验基地办将不定期召开重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