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 行)
发布时间:2011-9-18 21:22:15 浏览次数:335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械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符合考核定员人员除外)。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1、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2、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发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二) 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级二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硕士学位;

  (2)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4)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教书育人。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育教学总结的撰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