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目标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2-6-6 8:18:58 浏览次数:243

小学安全目标考核制度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校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赔偿经济损失、除去个人当年评先评优机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服从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2、各类外出活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而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教导主任及当事人责任。

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直接追究教导主任及当事人责任。

5、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6、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7、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8、教师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9、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10、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11、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12、上下学及课间,在校内或校门口,出现事故,直接追究值班人员及班主任责任。

13、上课期间出现事故,直接追究当堂课任教师责任。

14、以上情况除追究责任外,取消当事责任人当年评模选优资格;当事责任人对事故中的经济纠纷负责,应对经济纠纷负责而不负责的,扣发教育奖金。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教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要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校长室。

二、本制度自2011年2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