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9 19:27:25 浏览次数:358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推进全省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工作的指导,全面清查现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及标准,核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发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出勤率、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3.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项目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学校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向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实施。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上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设区市级财政要全额保障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对辖区内财政困难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要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区)的补助力度,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补助县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缺口。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要实行统一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有条件的地方,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设立绩效工资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的绩效工资。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在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继续执行《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赣人字〔2008〕281号)。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切实把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资金筹措,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三)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发放绩效工资,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教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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